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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語專業術語的特徵及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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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語專業術語的特徵及翻譯
論文關鍵詞:法律術語 特徵 翻譯 原則 方法
論文摘要:文章在分析英漢法律術語特徵的基礎上,提出要實現法律術語翻譯的準確性,譯文必須符合法律術語的特徵和目標文本的語言習慣,並且在法律內涵上和原文保持一致,使譯文最大程度地準確傳遞原法律文本的信息。
在原始社會中,社會組織的基本單位是氏族,而調整社會關係的主要規範是風俗和習慣。但是隨着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產生,階級出現,於是作爲統治階級的國家就逐漸形成了,作爲國家實現其職能的手段和工具的法律也就相伴而生了。法律作爲治理社會的有效方法和機制之一,在社會歷史發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法律是人類社會階段性的政治制度、人類的精神高度、財富分配形態和方式、生產發展水平的體現。
法律翻譯由來已久,尤其是近幾年,隨着中國法制化進程加快,對外交往範圍的擴大,對外法律文化交流的增多,我國每年都有大量的法律文獻被譯成外文。入世將我國納入國際一體化的大環境中,由於我國法律制度還沒有完全與國際接軌,爲了更好的參與到國際社會的政治經濟活動中,我國開始也加快了向國際發達國家學習的步伐。這就要求大量翻譯外國的法律、法規,以便於學習借鑑。但是受法律翻譯人員專業水平和翻譯態度的影響,我國法律文件的翻譯質量不容樂觀。有些法律法規的翻譯,在詞彙層面並沒有盡最大的可能體現出法律文體同其他文體的差異,不符合法律詞彙特徵的翻譯隨處可見。爲了提高法律翻譯的質量,有必要在瞭解法律術語的特徵的基礎上探討其翻譯的出路。
一、法律術語的特徵分析
法律英語的專門術語是用來準確表達特有的法律概念的專門用語。法律術語爲法學專業領域內的交流提供方便。由於法律工作自身的莊嚴性,使法律工作中的專門化的行業語一律具有科學技術語的精密、明確、語義單一等特點。法律語言專業詞彙數量大,應用範圍廣,總的來說法律術語具有以下特徵。
1.法律術語詞義的單一性。法律語言的準確性是無庸置疑的,這既是立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條文得以實施與操作的前提,法律英語語言也同樣具有這種準確性。法律術語最突出的特點是詞義單一而固定,每個專業術語所表示的都是一個特定的法律概念,在使用時其他任何詞語都不能代替。法律英語的每一個專業詞彙都有自己特定的法律含義,絕對不能隨意更改,絕非普通意義的詞彙所能代替。另外,一個詞可能有多種意思,但作爲術語,只能作特定理解。
2.法律術語詞義的相對模糊性。在現實中,法律語言總是存在相對的模糊性。有限的法律規範是不可能窮盡所有的社會現象和關係的,同時,在法律活動中,由於人們的概念、認知背景、推理方法和對語言的使用和理解的不同,都會導致法律語言的模糊性,以此來使立法和法律的適用留有一定的餘地。因此有些法律詞彙只能在一定的前提條件下才能適用。而離開特定的語境和條件,就會產生歧義。法律模糊語言包括:模糊附加詞即附加在意義明確的表達形式之前後,可使本來意義明確的大概念變模糊的詞,如about,or so;模糊詞語,即有些詞和表達形式本身就是模糊的,如reasonable,good;模糊蘊涵,即有的詞概念清晰確含有模糊意義,如night在英國法律中指“日落後一小時至日出前一小時”,但是各地所處時區不一樣,實際上還是難以把握。
3.法律術語的對義性。詞語的對義性是指詞語的意義互相矛盾、互相對立,即詞語所表示的概念在邏輯上具有一種矛盾或對立的關係。如“一般”與“特殊”、“上面”與“下面”等。在民族共同語中,這類意義相反或對應的詞,屬於反義詞的範疇。在法律語言中,我們稱之爲對義詞。之所以這樣稱呼,是因爲法律工作必須藉助一組表示矛盾、對立的事物或表示對立的法律行爲的詞語來表示各種互相對立的法律關係。在法律專業術語中,這一點英語和漢語有一致性。例如:plaintiff原告與defendant被告,right權力與obligation義務等等。法律專業術語這類對義現象是由法律工作本身的性質所賦予的。因爲法律工作的對象往往是利害關係互相對立的兩個方面:如刑事案件中的行爲人和受害人,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經濟合同中的甲方和乙方等。這就決定了法律專業術語不可避免的存在大量的對義詞。
4.法律術語的嚴謹性。法律詞彙具有明顯的保守特徵。由於法律英語的用詞正式,語義嚴謹,法律英語詞彙保留了大量的古英語和中古英語詞彙,這也是法律英語詞彙莊重肅穆的標誌之一,只不過這些詞彙很久以來已經脫離了普通用法的意義。在各種法律文獻中,最常見的古體詞如aforesaid如前所述,hereinafter在下文,hereunder在…以下等常出現在法律條文中,它們能使語言精練,直觀,而現代英語的其他領域中,這類“文言文”用語已逐漸減少。古詞彙的使用大大增強了法律英語的正式性和嚴肅性,能避免重複,使句子結構緊湊精煉,並且使得法律英語與日常英語在詞彙方面輕易區別開來。法律語言有時採用幾個同義詞或者近義詞連用來表達統一的法律概念。這種表達的目的是使法律概念更加嚴密,表述更加準確,盡最大可能地避免歧義和疏漏。
衆所周知法律術語的翻譯是法律翻譯的一個極爲重要的方面。法律翻譯涉及到兩個學科領域:法學和語言學。法學這個具有極強的專業性的領域要求其文本的翻譯者通曉原語言和目標語的不同的法律制度,瞭解由此而產生的法律概念的差異。在語言表述方面,由於法律文體明顯區別於其他文體,法律文本的語言表述必須表現其特殊性,這就要求譯者認真研究法律術語的語言特徵,在翻譯實踐的過程中採用有效的方法提高翻譯質量。作爲法律翻譯實踐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術語的翻譯必須考慮到在語言風格、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框架下形成的差異,尋求搭建這些差異的橋樑和通道,使譯文最大程度地準確傳遞原法律文本的信息。每個國家或地區法律有其自身的術語和潛在的概念結構,本身的分類規則,法律淵源及社會經濟原則。每個法律體系本身有其表達概念的詞彙,不同類別的規則,及解釋規則的方法。法律翻譯中術語的翻譯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術語翻譯的好壞、準確與否常常關係到翻譯質量的好壞。法律術語翻譯準確,即使在其他方面如文法上存在一定的問題,也許還過得去,不至於引起太大的誤解;而如果術語的翻譯錯了,就可能造成誤解,甚至釀成糾紛。在翻譯過程中,譯者可能只注意到術語其中的某個含義,忽略了其他含義,或是隻注意到其常用含義,忽略了其在特殊語境中所具有的特殊含義,或者是由於選擇用詞時把握不準確而造成了失誤。因此,提高法律術語的翻譯質量還有需要更多的研究和探索。
由於法律語言的專業性和特殊性,其他語體的翻譯研究成果並不完全適用於法律翻譯。法律翻譯需要適合其自身專業特點的理論來指導實踐。和其他文體的翻譯一樣,法律翻譯的基本要求也是“準確”,但是對“準確”度的要求更高。法律翻譯中的“準確”是指盡最大可能地再現原文本的所有法律信息,譯文所傳遞的法律信息沒有遺漏、添加和歧義,客觀上不令譯文讀者產生誤解和困惑,並且保持法律文本的語言特點。但是任何法律翻譯都面臨由於不同法律制度所產生的法律概念的差異,這使得譯文準確地反映原法律文本的信息並非易事,如果譯者在法律術語翻譯中充分考慮以下幾個原則,就可以使譯文最大程度和原文保持一致。

二、法律術語翻譯的原則
1.法律術語翻譯的公正性。法律的最重要準則是公正性,因此法律翻譯也必須體現這一原則。法律英語是以英語共同語爲基礎,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動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專業特點的語言。因此,在法律英語中不僅有衆多的具有法律專門意義的特殊詞彙,而且由於規定人們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法令或契約等法律文書所表述的內容必須準確、嚴密、客觀和規範,不容許絲毫的引伸、推理或抒發和表達感情,在翻譯實踐中譯者必須考慮其屬於法律範疇的義項。因此譯文的語言必須反映出目標語中法律語言的特點。英語和漢語是兩種不同的語言,但在句子結構上畢竟還有相同點,大體上都具有是“主、謂、賓”的基本框架。只要英語句子可以按其原有的成分排列順序轉換成結構大體相同的漢語句子,翻譯時就應當照辦,而不能隨意偏離翻譯的基本原則,把翻譯當作釋義。例如一些法規將“但是”翻譯成“but”或者“however”,這樣的翻譯不符合法律英語的特點,應該改譯成更符合法律英語語體的“provided that”。
另外,有些日常用語
在法律語境下失去了原來的民族共同語義項,甚至與民族共同語義項大相徑庭。
2.法律術語翻譯的一致性。譯文在詞彙的選擇和表達形式上都必須符合目標語言的表達習慣,譯文只有符合目標語法律語言的詞彙特徵,才能在目標語的讀者面前像原文本的讀者一樣保持法律的莊嚴和權威性。對於英文原法律文本中的同義詞或近義詞連用形式的翻譯,由於英漢語言的區別,並不是每一個在意義上有細微差別的英語同義詞或近義詞都有相應的漢語對等詞彙,因此,並沒有必要把原文中的每一個同義詞和近義詞都翻譯出來。法律語言間詞語使用的一致性,必須由使用法律語言的雙方認可,而且不像日常生活或自然科學中詞語的使用容易達到相同的理解。總的來說,人們並不需要追求完全等同的詞語,應該基於法律體系的框架尋找近似的詞語,這需要翻譯者做出詞語合適性的至關重要的判斷。並不是所有的法律用語都能根據字面意義直接翻譯成目標語,如果貿然直譯原法律文本中的詞彙,而譯文表達的法律概念卻在目標法律體系中根本不存在,或者恰巧和目標法律體系的某個法律表達吻合但卻表述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則不可避免地會造成目標法律文本讀者對譯文產生困惑和誤解。解決這類問題的出路在於認真理解原法律文本術語內在的法律含義,用目標文本中帶有相同法律含義的法律術語翻譯。
3.法律術語翻譯的創新性。由於法律制度的不同和社會科學及自然科學的發展,新的事物的產生要求用新的法律術語來表達。在洶涌的全球化和新的科學技術的影響下,原有的常規字詞已經不能確切表達許多最新發生的社會法律現象,因而法律英語中生成大量新的詞彙。新詞的形成可歸納爲以下幾種形式:複合法、派生法、字義轉換、文法功能引申、縮略法、造新詞等。新詞的製造大部分出於新聞媒體記者的生花妙筆,少部分則出自學者專家的巧思,通過社會大衆的廣泛接受,正式成爲“新詞”。對於發展的事物,可以採用已有的民族共同語但給其賦予新的法律含義,如“計劃生育”、“引渡”等;對於由於法律文化的差異而產生的新的法律概念可以借用外來語。但是創造新的法律術語必須謹慎,最好由法律翻譯權威機構制定統一的標準,以使新的法律術語的表達統一而規範。
三、法律術語翻譯的方法
專門的法律術語是法律英語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因此精確的翻譯法律術語是必需的。首先,正確理解原詞在上下文中的確切意義。專門術語的作用在於以最簡潔的詞或詞組敘述一項普遍接受的複雜的法律概念、學說,或法則,使法律工作者能用較簡潔的語言相互交流溝通,因此詞的內在意義通常要比起外在形式複雜得多。譯者如果單就字面意義直譯,或望文生義,就無法將詞的真正含義正確完整的表達出來。而且,詞的意義常隨上下文而變動。其次,儘量尋求在本國法律中與原詞對等或接近對等的專門術語。英語和漢語中的法律術語都各有其特定的法律上的意義與效果,不可隨便改變形式。爲了達到法律上的效果對等,譯者應儘量尋求在本國法律中與詞源對等或接近對等的正式用語而不是任意自創新詞,以免誤導讀者,引起歧義或解釋上的爭議。同時,由於法律制度的差異,英美法中許多術語所指涉的概念、原理或規範在本國制度中是完全不存在的,因此也無對等或接近的對等語,遇到此種情形,譯者不妨通過對原詞的意義與內涵作正確理解後將之譯爲非法律專業用語的中性詞以免發生混淆。與此同時,英美法中有許多術語,雖有特定的意思,卻無明確的定義,其適用範圍也無清晰的界定,因而其確切含義不明確。法律及合同中的含混詞目的在於保持條文執行或履行時的靈活性。日後如果發生爭執,其最終解釋權屬於法院,譯者無權對此作任何解釋或澄清。因此,譯者在法律功能對等的前提下,對含混詞應採取的翻譯策略是以模糊對模糊。相反的,對於含義明確的原詞則應確切翻譯,以免造成不應有的模糊。總之,要實現法律術語翻譯的準確性,譯文必須符合法律術語的特徵和目標文本的語言習慣,並且在法律內涵上和原文保持一致,使譯文最大程度地準確傳遞原法律文本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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