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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考研政治:促進個人與社會的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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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確認識個人需要與社會需要的統一關係
人作爲獨立的個體存在,有維持個體生存和發展的基本需要。但是,人的需要不同於動物的需要,即使是人的本能需要,也深深地打上了社會歷史的印記,成爲一種社會性的需要。人的需要的滿足,只能藉助於社會,憑藉一定的社會關係,通過一定的社會方式實現。因此,個人需要不純粹是個人的,它或多或少是社會需要的反映,受社會物質和精神文化發展水平的制約。社會需要也不是脫離個人需要獨立存在的,社會需要是個人需要的集中體現,是社會全體成員帶有根本性、全局性需要的反映。孤立地、不聯繫社會需要來考慮個人需要,將使個人需要失去基礎和條件,還可能導致個人慾望、個人需要的無限膨脹,最終不僅不能使個人需要得到滿足,甚至還可能使個人走上危害社會、違法犯罪的道路。

18考研政治:促進個人與社會的和諧

2、正確認識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統一關係
個人與社會的關係,歸根到底是個人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的關係。個人與社會都有生存和發展的需要,個人生存和發展的需要體現在社會關係中就是個人利益,社會生存和發展的需要體現在社會關係中就是社會整體利益。在社會主義社會中,個人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社會利益離不開個人利益,個人利益也離不開社會利益。社會整體利益不是個人利益的簡單相加,而是所有人利益的有機統一,它體現了作爲社會成員的個人的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是個人利益得以實現的前提和基礎,同時它也保障着個人利益的實現。個人應自覺地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當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發生矛盾時,個人利益要自覺服從社會利益。

3、正確認識享受個人權利與承擔社會責任的統一關係
個人的權利是在社會中獲得的,沒有社會,個人的權利就無從談起。離開了個人對社會所承擔的責任,個人的權利也就無從實現。因此,享受個人的權利與承擔社會的責任是統一的。但是承擔社會的責任並不與享受個人的權利簡單對應,在道德要求上,不應把是否享受個人權利作爲承擔社會責任的先決條件。承擔社會的責任,爲社會做貢獻,是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必不可少的前提。只有人人承擔起自己應盡的責任,爲社會多做貢獻,社會的財富才能不斷增加,才能爲人們享有權利提供雄厚的基礎。個人也只有在承擔社會責任中,才能使自己的人格健全、品德高尚,自我價值也才能得到充分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