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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考研政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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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是國體和政體的統一。所謂國體,就是國家的階級性質,即國家的權力由社會的哪個階級或哪些階級掌握。所謂政體,主要是指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即體現國體的具體政治制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是人民民主專政國體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的統一。

18考研政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

1、人民民主專政
人民民主專政是我國的國體。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爲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一規定表明:人民民主專政是工人階級(經過共產黨)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爲基礎的、對人民實行民主和對敵人實行專政的國家政權,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民主專政是馬克思列寧主義關於無產階級專政的理論同我國革命具體實踐相結合的產物,是中國共產黨在領導鬥爭中的一個創造。我國現階段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是無產階級專政,因爲它與無產階級專政的性質相同,作用、職能相同,歷史使命也相同。堅持人民民主專政的實質,就是要不斷髮展社會主義民主,切實保護人民的利益,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統一與穩定。一方面要堅持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保證人民當家做主。另一方面要在充分發揮人民民主的基礎上,加強國家政權的專政力量,打擊各種敵對勢力和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用人民民主專政維護人民政權,維護人民的根本利益。

2、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人民當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國的政體。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符合中國國情、體現中國社會主義國家性質、能夠保證中國人民當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最高實現形式,也是黨在國家政權中充分發揚民主、貫徹羣衆路線的最好實現形式,是中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載體。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過程中,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鞏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3、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馬克思主義政黨理論和統一戰線學說與我國具體實際相結合的產物,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一制度是在中國革命鬥爭中形成的,是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及社會各界民主人士的共同選擇。

1949年9月,中國共產黨創建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這一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專門機構。首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1954年首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後,人民政協在我國政治生活中繼續發揮重要作用,成爲社會各界參與國家事務、促進民主發展的重要活動場所。在這一制度中,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多黨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證,多黨合作是核心內容。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合作的基本方針是“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也是中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的偉大創造,源自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的長期實踐。協商民主爲發展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豐富了形式,拓展了渠道,增加了內涵。我們要充分發揮人民政協作爲協商民主重要渠道和專門協商機構的作用。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的重要性不斷增強。實踐證明,這一制度能夠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目標下把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多黨派合作有機結合起來,實現廣泛參與和集中領導的統一、社會進步與國家穩定的統一、充滿活力與富有效率的統一。

4、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民族區域自治是黨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也是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區域自治是在統一而不可分離的國家領導下,在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實行區域自治。其核心是保障少數民族當家做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務的權利。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共產黨根據我國的歷史發展、文化特點、民族關係和民族分佈等具體情況做出的制度安排,符合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發展要求。實踐證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體現了我國堅持實行各民族平等、團結、合作和共同繁榮的原則,是黨和各族人民的一個偉大創舉。

5、基層羣衆自治制度
基層羣衆自治制度是中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它是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由居民(村民)選舉的成員組成居民(村民)委員會,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制度。它是一種基層自治和民主管理制度,是社會主義民主廣泛而深刻的實踐。改革開放以來,隨着中國的發展和進步,全國各地城鄉基層民主不斷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渠道增多,民主的實現形式日益豐富。目前,中國已經建立了以農村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和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爲主要內容的基層民主自治體系。廣大人民在城鄉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實行民主自治,已經成爲當代中國最直接、最廣泛的民主實踐。